三無贈品?拆封不退?網購中你可能不知道的事了解一下
“6·18”促銷季又來啦,網絡平臺購物已逐漸成為一種生活習慣,平臺倚仗技術優勢,充分運用規則、算法等使促銷活動更加復雜,巨額有獎銷售、虛假促銷,不履行優惠承諾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日益頻發,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了讓消費者在網購中“買不了吃虧、買不了上當”,面對網購中的以下問題,陜西省市場監管局的解答來了。
贈品可以免費但不能免責
買手機贈手機殼、買杯子送小勺子、買衣服低價換購晾衣架……在網上買東西,經常會附贈一些贈品、獎品,或以較低價格、積分進行換購,這些屬于商家的一種促銷手段,但現實中不少贈品卻是“三無產品”。
收到質量不合格的贈品時,客服也往往以“本來就是個贈品,又沒花錢”等理由來“搪塞”或“引導”,如此真能“以理服人”嗎?
免費提供同樣需擔責!
贈品形式上雖未支付對價,但其實已經內含于商品購買價中。2020年10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或者贈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以侵權或者不合格產品、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等作為獎品或者贈品,并明確了相應罰則。
PS:贈品也是交易合同的內容,與合同中其他商品的性質、要求一樣,商家應當按約交付,并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售后服務。
如果贈品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害,消費者還可以主張商家承擔賠償責任,商家沒有任何理由不承擔責任。
拆封后就不能退貨?
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購物,可以進行現場體驗,而網絡購物通常無法做到這一點。有些商家經常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不給退貨,這種做法合適嗎?
不影響商品完好即可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直播購物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找誰賠償?
網絡直播套路多,直播帶貨翻車事件頻頻發生,售后的糾紛也不計其數,直播間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時直播平臺也將無法“脫身”,必須與賣家共同承擔責任。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直播購物后遇到產品問題發生糾紛時,可以將直播錄像作為證據。
相關辦法規定,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這意味著消費者遇到產品問題時,將更加有證可循。
超長長長預售,電商購物新套路
從加入購物車,到下訂單付款,只需要40秒;從付款成功,到收到快遞,可能需要40天;“30天預售”“45天后發貨”的標簽隨處可見;隨意更改發貨期、預售商品不予退換;預付款不退、單方面要求消費者退款……這些霸王條款讓消費者苦不堪言!
預售作為一種“新玩法”,既滿足了商家提前“試水”市場反應的需求,避免貨物積壓,同時也給了消費者更多的優惠空間。但部分商家卻設置了超長預售期、預售商品不退換、預付金不退等不公平格式條款。
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預售不能凌駕于消費者合法權益之上,商家理應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當權益受到侵犯,消費者可以先與商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應及時保留憑證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
加強“6·18”期間網絡集中促銷活動監測監管,陜西市場監管在行動。
開展“電商平臺點亮”行動
開展為期6個月的專項行動,督促網絡交易經營者依法落實“亮照”“亮證”“亮規則”義務,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其鏈接標識、免于登記注冊的自我申明;公示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等信息;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加強“6·18”網絡交易專項監測
圍繞社會關注度高、消費者投訴較多,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商品,重點監測未經信息公示開展經營活動、虛假打折、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網絡直播領域銷售“三無產品”和虛假宣傳、借黨的二十大進行商業營銷炒作等違法行為。
強化監管執法
堅決杜絕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對網絡集中促銷活動期間發現的涉嫌違法線索,依法核查處理;沒有明確查處依據的涉嫌違規信息,及時督促網絡經營主體整改。進一步壓實平臺主體責任,督促平臺強化管控,全面開展自查自清。
助力中小微商戶紓困
加大對中小微商戶的支持力度,鼓勵電子商務平臺出臺幫扶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專項措施,辦理線上開店業務。
“6·18”促銷季又來啦,網絡平臺購物已逐漸成為一種生活習慣,平臺倚仗技術優勢,充分運用規則、算法等使促銷活動更加復雜,巨額有獎銷售、虛假促銷,不履行優惠承諾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日益頻發,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了讓消費者在網購中“買不了吃虧、買不了上當”,面對網購中的以下問題,陜西省市場監管局的解答來了。
贈品可以免費但不能免責
買手機贈手機殼、買杯子送小勺子、買衣服低價換購晾衣架……在網上買東西,經常會附贈一些贈品、獎品,或以較低價格、積分進行換購,這些屬于商家的一種促銷手段,但現實中不少贈品卻是“三無產品”。
收到質量不合格的贈品時,客服也往往以“本來就是個贈品,又沒花錢”等理由來“搪塞”或“引導”,如此真能“以理服人”嗎?
免費提供同樣需擔責!
贈品形式上雖未支付對價,但其實已經內含于商品購買價中。2020年10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或者贈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以侵權或者不合格產品、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等作為獎品或者贈品,并明確了相應罰則。
PS:贈品也是交易合同的內容,與合同中其他商品的性質、要求一樣,商家應當按約交付,并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售后服務。
如果贈品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害,消費者還可以主張商家承擔賠償責任,商家沒有任何理由不承擔責任。
拆封后就不能退貨?
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購物,可以進行現場體驗,而網絡購物通常無法做到這一點。有些商家經常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不給退貨,這種做法合適嗎?
不影響商品完好即可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直播購物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找誰賠償?
網絡直播套路多,直播帶貨翻車事件頻頻發生,售后的糾紛也不計其數,直播間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時直播平臺也將無法“脫身”,必須與賣家共同承擔責任。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直播購物后遇到產品問題發生糾紛時,可以將直播錄像作為證據。
相關辦法規定,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這意味著消費者遇到產品問題時,將更加有證可循。
超長長長預售,電商購物新套路
從加入購物車,到下訂單付款,只需要40秒;從付款成功,到收到快遞,可能需要40天;“30天預售”“45天后發貨”的標簽隨處可見;隨意更改發貨期、預售商品不予退換;預付款不退、單方面要求消費者退款……這些霸王條款讓消費者苦不堪言!
預售作為一種“新玩法”,既滿足了商家提前“試水”市場反應的需求,避免貨物積壓,同時也給了消費者更多的優惠空間。但部分商家卻設置了超長預售期、預售商品不退換、預付金不退等不公平格式條款。
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預售不能凌駕于消費者合法權益之上,商家理應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當權益受到侵犯,消費者可以先與商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應及時保留憑證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
加強“6·18”期間網絡集中促銷活動監測監管,陜西市場監管在行動。
開展“電商平臺點亮”行動
開展為期6個月的專項行動,督促網絡交易經營者依法落實“亮照”“亮證”“亮規則”義務,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其鏈接標識、免于登記注冊的自我申明;公示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等信息;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加強“6·18”網絡交易專項監測
圍繞社會關注度高、消費者投訴較多,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商品,重點監測未經信息公示開展經營活動、虛假打折、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網絡直播領域銷售“三無產品”和虛假宣傳、借黨的二十大進行商業營銷炒作等違法行為。
強化監管執法
堅決杜絕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對網絡集中促銷活動期間發現的涉嫌違法線索,依法核查處理;沒有明確查處依據的涉嫌違規信息,及時督促網絡經營主體整改。進一步壓實平臺主體責任,督促平臺強化管控,全面開展自查自清。
助力中小微商戶紓困
加大對中小微商戶的支持力度,鼓勵電子商務平臺出臺幫扶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專項措施,辦理線上開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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